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9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單位,現(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常平魏豐蔬菜檔經營的豇豆
(一)東莞市常平魏豐蔬菜檔經營銷售的豇豆(購進日期:2021-04-24),水胺硫磷項目不合格。
?。ǘζ髽I(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常平楊小菊蔬菜檔采購食用農產品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及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豇豆的行為,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案發(fā)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對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沒有主觀故意。同時,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數量不多,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我局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減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采購食用農產品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對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豇豆的違法行為處壹仟元(¥1000元)的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伍拾柒元肆角(¥57.4元);以上罰沒款合計壹仟零伍拾柒元肆角(¥1057.4元)。(《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東市監(jiān)罰[2021]120810008號)。
?。ㄈ┰蚺挪榧捌髽I(yè)整改情況。該蔬菜檔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針對不合格的食品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當事人購進該批次豇豆后,在銷售及存放的過程中未對上述豇豆作添加其他任何物質的行為,因此上述批次豇豆水胺硫磷項目不合格是供貨商種植環(huán)節(jié)造成的。
?。ㄋ模┢渌枰f明的情況。根據調查所得線索,我局將進一步對不合格食品的來源作調查。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