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曾經的罪犯,在獄中卻未能改過自新,重回社會后舊習不改,反而更加肆無忌憚地進行集資詐騙犯罪活動,禍害百姓,最終再次鋃鐺入獄。
案情簡介
2005年10月25日,包某某和高某某注冊成立了云南金座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座公司),注冊資金500萬元。該公司經營范圍是農業(yè)科技開發(fā)、研究、咨詢及技術轉讓、飼料銷售。公司成立后,在昆明以中老年人為主要對象進行虛假宣傳,宣稱金座公司是中國境內首家規(guī)?;N植高新農業(yè)科技企業(yè),系中德、中美合資香椿林業(yè)產業(yè)項目,主要經營農、林、牧、藥立體農業(yè)復合型產業(yè),其業(yè)務分布在昆明、楚雄等地,每個基地都分別種植有幾百畝乃至上萬畝的紅油香椿及金銀花、板藍根、益母草等活體植物,另外還有養(yǎng)殖野豬、獺兔、生態(tài)豬、生態(tài)雞的養(yǎng)殖基地和大型山莊、度假村等,廣泛動員客戶投資上述產業(yè),并承諾給予8%~15%不等的高額返利。
從2005年至2009年,金座公司向1.2萬余名中老年人非法集資共計4.8億多元。其中,返還集資本金1.82億余元,支付高額利息1300余萬元,支付員工“業(yè)績”提成1.74億余元,其余資金被包某某及公司高管以個人存款、投資、房產等形式占有甚至揮霍掉。
作案手段
1.虛報資本,騙取注冊
包某某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支付2.5萬元委托中介公司虛假注冊成立了云南金座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虛報注冊資本500萬元。
2.虛假宣傳,騙取信任
包某某通過各種途徑把自己包裝成世界杰出華商協(xié)會會員、農民企業(yè)家、2009年“改革開放30周年影響農村改革中國三農先鋒”、“中國驕傲——第8屆中國時代十大杰出企業(yè)家”等形象,并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大量印制散發(fā)宣傳資料,虛造聲勢,騙取投資人信任。而事實上,包某某在1985年1月曾因詐騙罪被呈貢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
3.參觀考察,假象迷惑
通過發(fā)邀請函、頻繁打電話等方式,金座公司邀請大批中老年人到公司參觀考察,并用參觀車帶著他們到生產基地觀看椿樹、獺兔、生態(tài)雞、進口鵝、家豬、野豬等。參觀期間,包某某往往卷著褲腿在基地認真整理苗木,很具迷惑性,公司工作人員還向老年人進行極具誘惑力的講解,給他們傳遞投錢給金座公司包賺不賠的假象。
案件查處
2009年5月,因無法從金座公司及時收回錢款,投資者向公安部門報案,昆明市公安機關當即立案偵查。2011年5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云南省最大非法集資案。法庭審理后認為,包某某使用虛假證明文件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包某某、陳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社會不特定人員資金,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包某某、崔某某等故意銷毀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情節(jié)嚴重,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另認定郭某某等41名被告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1年5月26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云南省最大非法集資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三罪并罰判處包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陳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43名同案犯也分別受到相應懲處。
案件警示
金座公司的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是假借響應國家“三農”政策,發(fā)展農林、開發(fā)種植養(yǎng)殖業(yè),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借助“洗腦”宣傳及部分群眾缺乏法律觀念和理性心態(tài)的現狀,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給參與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廣大公眾要提高“免疫力”,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號稱“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