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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1]102號
廣州鼎泰豐物流有限公司:
申請人吳俊華與被申請人廣州鼎泰豐物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庭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由仲裁員劉毅聰、書記員劉毅聰審理,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張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沒有應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1年11月22日10時01分的庭審,本庭于2021年12月7日已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1]1212號《終局裁決書》。鑒于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張繁下落不明且難以聯(lián)系,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廣州鼎泰豐物流有限公司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三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缺席終局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解除勞動合同。
二、由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通知并支付申請人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工資9866.6元。
三、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裁決。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終局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15日(蓋章)
附注:
1、本庭地址:東城大道東城經(jīng)濟服務大樓東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1樓。
2、本庭聯(lián)系電話及聯(lián)系人23368698,袁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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