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分享到:
|
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2]15號
深圳市大黃蜂編程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深圳市大黃蜂編程科技有限公司、廣東樹童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劉之英等10人訴第一被申請人深圳市大黃蜂編程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第二被申請人深圳市大黃蜂編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請人廣東樹童教育顧問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已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裁決(裁決書號: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2]163-172號)。因無法聯(lián)系你,且你未提供或確認送達地址,導致郵寄無法送達,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庭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2]163-172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容為:1、確認共同申請人已離職;2、第一、第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共同通知并支付申請人:2021年6月至9月工資合計73113.67元;3、第三被申請人對第二被申請人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