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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2]109號
夏旭明:
本庭受理李盼、萬先柱、嚴海兵等17人訴第一被申請人夏旭明、第二被申請人東莞市逸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已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裁決(裁決書號: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2]1445-1461號)。因無法聯(lián)系你,且你未提供或確認送達地址,導致郵寄無法送達,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庭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2] 1445-1461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為:1、確認共同申請人與兩個被申請人均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共同申請人已于2022年5月17日離職。2、由第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請人:工資合計177920元。3、第二被申請人對上述第二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駁回共同申請人提出的其它仲裁請求。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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