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分享到:
|
廣州富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周亮與被申請人東莞萬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富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員袁樹穩(wěn)、書記員薛南楠審理,本庭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送達《應訴和開庭、延期公告》,該公告中已明確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沒有應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2年9月6日14時00分的庭審,本庭于2022年9月20日已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2〕1512號《仲裁裁決書》。鑒于廣州富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營業(yè),且法定代表人李思廉難以聯(lián)系,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廣州富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2〕1512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為:一、確認周亮與被申請人東莞萬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解除;
兩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請人如下款項:
(一)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工資44900元;
(二)2022年3月工資差額5500元;
(三)2021年年底雙薪44900元;
(四)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資97025元;
?。ㄎ澹?/span>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報銷款100000元;
(六)賠償金504000元。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如不服本裁決,當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三、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7日(蓋章)
附注:
1、本庭地址:東城大道東城經(jīng)濟服務大樓東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1樓。
2、本庭聯(lián)系電話及聯(lián)系人23368698,袁樹穩(wěn)。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