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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4〕98號
四川船城眾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請人黃本德與被申請人四川船城眾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員陳鑄堅,書記員袁佩儀審理,被申請人四川船城眾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英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沒有應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4年4月10日上午9時00分的庭審,本庭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690號《終局裁決書》。鑒于被申請人四川船城眾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英下落不明且難以聯(lián)系,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四川船城眾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被申請人見公告后,可到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領取裁決書。
二、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690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為:(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于2023年11月1日已解除。(二)由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通知并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75000元;(三)駁回申請人提出的其它仲裁申請。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裁決。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終局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7日
附注:
1、本庭地址:東莞市東城大道571號東城經(jīng)濟服務大樓東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1樓。
2、本庭聯(lián)系電話及聯(lián)系人:0769-22008260,陳鑄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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