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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4〕105號
廣州偉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羅永基與第一被申請人東莞市千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廣州偉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員袁樹穩(wěn),書記員袁佩儀審理,被申請人廣州偉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賢金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應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4年3月1日14時00分的庭審,本庭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477號《仲裁裁決書》。鑒于被申請人廣州偉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賢金下落不明且難以聯(lián)系,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廣州偉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第二被申請人見公告后,可到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領取裁決書。
二、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477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容為:(一)確認申請人于2022年10月16日至2023年12月8日期間與兩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二)由兩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共同通知并支付申請人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7741.8元。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30日
附注:
1、本庭地址:東莞市東城大道571號東城經濟服務大樓東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1樓。
2、本庭聯(lián)系電話及聯(lián)系人:0769-22008260,袁樹穩(wě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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