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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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辦人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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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僑務局負責人核定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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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華僑房屋確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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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及材料歸檔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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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 廣東省拆遷城鎮(zhèn)華僑房屋規(guī)定 》( 2004 年 11 月 26 日修訂,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對征用拆遷的華僑房屋依法進行確認并出具證明,以供辦理有關簽定協(xié)議、補償安置及換匯手續(xù)時使用。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以下有關證明材料,到外事僑務局審核確認。
(一)辦理確認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確認房屋的房地產(chǎn)權證原件;
(三)房屋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經(jīng)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
(四)以下其中之一項與房地產(chǎn)權證所有人項記載一致的材料:
1 、長期定居在境外的有效證明;
2 、確認歸僑所需的有效證明;
3 、房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用僑匯購建的證明;
4 、依法繼承華僑、歸僑私有房屋的公證書;
5 、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明。
二、經(jīng)辦人審核確認后,送外事僑務局負責人核定簽名,開具《華僑房屋確認證明》。
三、整理材料和確認證明存根一并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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