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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东横沥)应急罚【2024】危化股-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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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东莞市强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50272083)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育才路32号72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友增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1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东莞市强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焊接车间岗位从业人员谢某和王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在现场谢某和王某未能提供焊工操作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焊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进行查询,经查,没有查询到谢某和王某相关证件信息。

       经调查确认,谢某和王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企业的主体资格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2、《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3、东莞市强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财务卿某、从业人员谢某和王某的《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检查图片和视听资料;5、东莞市强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卿某、谢某、王某)的工作证明;6、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系统截图等证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14项第1点的规定,决定对东莞市强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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