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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东横沥)应急罚〔2024〕危化股-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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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东莞市祥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85705409)

  地址:东莞市横沥镇田坑村城乡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运祥

  职务: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4 月10 日上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租用的场所位于横沥镇水边村水滨路131 号仓库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储存稀释剂等疑似危险化学品。当天执法人员对上述物质进行抽样并委托鉴定,经鉴定,根据《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报告》编号:(№.WH24040082)本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确认:该仓库无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无消防验收等相关证明,未达到安全储存条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东横沥)应急现记〔2024〕危化股-33 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东横沥)应急现决〔2024〕危化股-5 号;2、现场检查图片和视听资料;3、《查封扣押决定书》[(东横沥)应急查扣〔2024〕危化股-2 号]《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危化股-2 号;4、《抽样取证凭证》[(东横沥)应急抽〔2024〕危化股-2号]和《鉴定委托书》[(东横沥)〔2024〕危化股-2 号];5、《检测鉴定报告》(№.WH24040082);6、法定代表人张运祥《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10 项第1 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0 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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