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整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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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我镇有23个道路运输经营者行政许可已不具备原许可条件,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现责令该23个经营者于2023年0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注销、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名单详见如下或登陆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http://www.dg.gov.cn/dgdghmz/gkmlpt/index#1735)查询。

       特此公告。

   

      附表:关于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整改的业户信息表.xlsx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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