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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企府〔2024〕16号关于印发《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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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行政性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 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收集相关部门、单位、村(社区)意见,我局现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方案(第3次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方案》(企党政综办[2020]36号)现已到有效期,我镇须尽快制定新的管理方案。我局紧扣当前省、市、镇关于“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适当对政策松绑,提高决策效率,释放农村发展活力,经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村(社区)意见,现修订了《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方案(第3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程管理方案》),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管理活动。

  二、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农[2020]40号)、《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农资办[2023]12号)和《企石镇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方案(2022年修订版)》(企党政综办[2022]69号)。

  三、 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此项工作由企石镇农林水务局牵头,以《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方案》(企党政综办〔2020〕36号)为蓝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工程管理方案》,并发至各村(社区)、审计办、党建办、司法分局、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经发局、投促中心、招标服务所等以及在政府网站上广泛征求意见,在综合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了本方案。

  四、 主要内容说明

  (一)附属工程及有关的重要设备等应与主体工程合并招标投标;

  (二)出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以及追加变更工程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的工程变更项目须由主办村(社区)报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三)财政分局负责对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的概算进行审核;

  (四)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4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等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万元(含)以上的需到市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办理;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前期配套服务项目须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投标或采购;

  (六)投标保证金、变更工程管理、工程后续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方案(修订稿)》由企石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769-8672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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