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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莞企石铁炉坑协丰发泡胶厂等12家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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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东莞企石铁炉坑协丰发泡胶厂等12家企业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关于对东莞企石铁炉坑协丰发泡胶厂等12家企业企业(具体名单见企石市场监管分局公告栏或东莞市企石镇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g.gov.cn/qishi/查询)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12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名单(12户).xls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日

  (联系人:姚锦英、梁照祥;联系电话:0769-8666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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