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關于印發(fā)《沙田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管理細則》的通知
根據《關于印發(fā)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管理的指導意見》(東農〔2015〕16號)文件,結合我鎮(zhèn)實際,制定《沙田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細則》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深化農村集體產權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的要求。推進股份合作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頭戲。東莞市在推進股份合作方面走在前列,東莞市于2002年啟動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試點,2004年全面鋪開,到2006年底基本完成,2017年被確定為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單位之一。
根據《廣東省東莞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要求,深入推進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鞏固和落實“生不增、死不減”的股權固化制度。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登記管理制度。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的新增人口,通過分享家庭內擁有的集體資產權益,或者股權內部有序流轉。全面推動股權繼承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適當放寬集體股權內部轉讓和贈與的限制。按照“依規(guī)循章、規(guī)范嚴謹,保障權益、自愿有償”的原則,在個別有需要的村(社區(qū))試點探索有償購股、項目入股等方式,拓寬新增人口的入股渠道。
2006年,我鎮(zhèn)完成對全鎮(zhèn)17個村(社區(qū))的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改制后,我鎮(zhèn)堅持和維護股份合作制原則和精神,落實相關政策制度,有效發(fā)揮了農村股份合作制新體制效能。在當前社會轉型、基層治理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zhàn)下,進一步完善股權管理對發(fā)揮農村股份合作制新體制優(yōu)勢,創(chuàng)新農村基層治理,促進農村集體經濟有序運行,保障農民群眾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股權管理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是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二是隨著農村集體經濟形態(tài)和發(fā)展模式的改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大部分轉變?yōu)樵谵r村集體經濟中的財產權和收益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是農民權益的重要體現,完善股權管理,有利于在戶籍制度加快改革和城市化過程中保護好農民的利益。
三是我鎮(zhèn)完成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已十年多年,在一些村組,因政策貫徹宣傳、基層干部群眾意識不到位等因素影響,股權管理相關政策制度在實施中還存在一定偏差,須加快健全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體系,完善股權管理。
二、《細則》制定的文件依據和征求意見情況:
根據《廣東省東莞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有關工作要求、東莞市農業(yè)局《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管理的指導意見》(東農〔2015〕16號)文件,制定本《細則》?!都殑t》征求了全鎮(zhèn)17個村(社區(qū))的意見,并在沙田鎮(zhèn)人民政府門戶網完成社會意見征集,期間未收到相關人員和單位對本細則提交意見。
三、《細則》每章主要內容:
《細則》共有七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股權繼承,第三章股權內部轉讓和贈與,第四章有償購股、項目入股,第五章股份數額限制,第六章股東權益,第七章附則。每章重點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自覺接受鎮(zhèn)黨委、政府和村黨組織領導,接受上級有關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堅持和維護股份制改革成果,實行“生不增、死不減;進不增、出不減”的股權固化制度。符合條件的股東股權可以依法繼承,也可以經理事會審核同意并張榜公告無異議后進行內部轉讓、贈與。個別條件成熟的村,經鎮(zhèn)、村審查同意,并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可試點探索有償購股、項目入股。??????? ?????
第二章股權繼承:股權繼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繼承管理的意見》(東農〔2009〕68號)辦理。股東死亡后,其股權6個月后沒有辦理繼承手續(xù)的,所涉及的各項資產處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直至繼承手續(xù)辦理完畢,在符合領取條件后由集體無息返還。
第三章股權內部轉讓和贈與:股權內部轉讓時,受讓方的戶籍必須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股權贈與時,受贈人須是贈與方近親屬的親屬。未滿18周歲的股東的股權原則上不得轉讓或贈與。已組建家庭的股東需要轉讓或贈與股權時,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保護其配偶相關權益。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和贈與股權?!拔灞簟惫蓹嘤杉w經濟組織保管,一般不能轉讓和贈與。
第四章有償購股、項目入股:今后如需增資擴股的,經鎮(zhèn)、村審查同意后,可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審慎探索開展有償購股、項目入股。具體要求如下:
(一)實施增資擴股須連續(xù)3年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市、鎮(zhèn)另有規(guī)定除外):一是資產負債率低于10%;二是經營性純收入實現5%增長;三是每股經營性凈資產達1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資源和非經營性資產)或每股年度分紅達1萬元以上(不含因土地征收補償獲得的收益)。
(二)實施增資擴股須嚴格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一是擴股前須開展全面的清產核資,清產核資結果須向全體股東公示,并經股東(戶)代表簽名表決確認;二是增資擴股每股作價應不少于當年度每股經營性凈資產或當年度每股分紅10倍以上,且籌集資金須劃入專戶,專賬管理,只能用于擴大再生產,為新增發(fā)展項目融資,不能直接作為分紅和其他集體福利分配;三是增資擴股須按市、鎮(zhèn)有關規(guī)定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購股對象、金額及資金用途、操作流程等內容,方案經鎮(zhèn)、村審查同意后,再交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第五章股份數額限制:個人股東在固定時期內(5年或10年)通過受贈、內部轉讓、有償購股等方式累計取得的股份,不宜超過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股份數的1%。整個家庭(指三代以內)的股東通過受贈、內部轉讓、有償購股等方式累計取得的股份,不宜超過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股份數的5%。
第六章股東權益:股權流轉后,出讓人所出讓股權的權利和義務隨之出讓給受讓人,出讓人也不再享有股權延伸的權益,股權延伸的權益由受讓人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決策形式,可以“一人一票”,也可以“一股一票”,具體由章程確定。股權內部轉讓、贈與的股東,享有與原股東同等的權利及義務。
第七章附則: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由鎮(zhèn)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