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塘尾村保护内容,促进塘尾村的保护和利用,我镇组织编制了《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东莞市石排镇塘尾村保护规划(2022-203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划审批程序要求,对规划成果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规划内容说明
(一) 规划范围
塘尾村,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西南部,南邻东莞生态园。规划研究范围为塘尾村行政范围,面积85.17公顷。
(二) 保护范围划分
1、核心保护范围:总面积9.56公顷,覆盖规划范围内全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场地、全部历史建筑、古村围(包括门楼、谯楼)、古井、传统街巷、风水塘(蟹壳塘+蟹钳塘、玉液池)、古树名木等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环境要素。
2、建设控制地带:总面积10.48 公顷(其中0.5公顷位于埔心村),与云岗古寺统筹连片,并与云岗古寺现行建控带衔接,覆盖毗邻核心区且建筑肌理及风貌要求与核心区协调的建设区。
3、环境协调区:总面积26.49公顷,基本覆盖古村重要视线廊道区域、云岗古寺东侧、北侧重要沿街界面,以及与李家坊之间的重要联系廊道。
(三) 主要保护控制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
(1)不得擅自改变古村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2)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危破房建筑进行修缮时,应保持或恢复其历史风貌,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协调一致,并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下进行。
(3)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取消道路,应当保持七纵四横的井字形网状布局巷道格局与景观特征。
(4)不得新建工业企业。
(5)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线索所在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按现状控制,一般建(构)筑物的危破房重建及新建必要的建筑附属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其建筑风格要与历史风貌协调,在不突破原有建筑高度基础上须同时满足≤8米。
2、建设控制地带
(1)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整体历史风貌相协调,各种建设需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批下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以取得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
(2)新建建筑外观、形式、体量等要与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整体风貌相协调,或不对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环境及视觉景观产生不利影响。
(3)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塘尾古村的整体格局与景观特征。
(4)建设控制地带内改建地块的建筑密度≤50%、容积率≤1.0(局部地块≤2.0)、建筑高度≤18米(局部建筑高度≤12米或建筑高度≤24米);现状保留地块按照现状建筑密度控制,且建筑高度≤12米。
3、环境协调区
(1)所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建设工程方案应当经石排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2)用地功能以居住及公服配套设施为主,可配置部分商业设施,不得发展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产业。
(3)所有建设活动不得对塘尾村历史环境要素产生破坏,保护村庄原有历史山水格局、地形地貌、开敞空间。
(4)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古村环境风貌相协调,从建筑色彩、材料、装饰构件等方面结合地方特点进行设计。
二、公示时间: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4日。
三、规划成果的具体内容将通过以下方式公示
(一)网上公示:
1、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j.dg.gov.cn/)
2、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g.gov.cn/shipai/)
(二)现场展示:
1、东莞市石排镇行政办事中心一楼大堂
2、东莞市石排镇塘尾村村民委员会门口公告栏
四、凡是对本次规划方案内容有意见与建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对理由,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意见。如果认为申请事项关系个人重大利益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效的反馈意见,将作为规划审查的参考。)
(一)将意见表投入设在现场展示厅内的意见收集箱;
(二)网站留言;
(三)发送电子邮件到dgspghs@dg.gov.cn;
(四)将意见表邮寄到 “东莞市石排镇规划管理所”(邮编523330),信封表面须注明“《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东莞市石排镇塘尾村保护规划(2022-2035年)》公示意见”。
五、联系方式:东莞市石排镇规划管理所,联系电话:0769-86651125。
六、利益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申请听证,请于公示期间向石排镇规划管理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东莞市石排镇塘尾村保护规划(2022-2035年)-批前公示图.jpg
石排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