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落實國家和省關于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兩個為主”的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2019年我市隨遷子女積分入學政策在執(zhí)行《東莞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東府〔2017〕35號)和《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東府〔2017〕36號)的基礎上,通過下發(fā)補充通知的方式,對部分條款作適當修改?,F就補充通知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重新明確了隨遷子女入學工作中部門職責分工
教育部門應當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范圍,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每年調整隨遷子女入學學位供給,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做好接收隨遷子女入學和開展教育教學工作;負責對各鎮(zhèn)(街道、園區(qū))受理部門進行積分入學業(yè)務指導;負責積分制入學文化程度和在莞接受教育年限項目的審核并評分,以及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制定教育收費標準。
公安部門負責異地務工人員居住證的辦理,負責積分制入學在莞居住年限項目的審核并評分,協助提供我市常住人口中學齡人口數據信息情況,以及協助清理無證辦學,維護學校治安秩序。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開發(fā)和維護積分制入學信息管理系統(tǒng)。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積分制入學在莞服務年限、在莞參保年限、技工教育學歷、國家職業(yè)資格和專業(yè)技術職稱以及職業(yè)技能競賽等項目的審核并評分。
財政部門按現行經費供給方式及辦法,切實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通過學位補貼方式向民辦學校購買服務的教育經費供給。
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公辦學校實際在校學生人數和學生變化趨勢等因素核定學校的教職工編制。
稅務部門負責積分制入學在莞納稅情況項目的審核并評分。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學在莞服務年限和科技獲獎情況項目的審核并評分,以及協助查處學校違規(guī)亂收費行為。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教育部門提出的隨遷子女入學規(guī)模和分布,落實到市、鎮(zhèn)(街道、園區(qū))城市建設規(guī)劃中,以滿足隨遷子女入學對校舍建設的需求。應當根據教育設施項目用地實際需要,指導項目用地單位申請用地指標、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項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標由教育部門、自然資源部門配合爭取由省指標解決,保障教育發(fā)展用地需要。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積分制入學在莞居住年限和居所情況等項目的審核并評分。
衛(wèi)生健康部門負責積分制入學獻血和計劃生育項目的審核并評分。
科技部門負責積分制入學科技獲獎情況項目的審核并評分。
團市委、市志愿者聯合會負責積分制入學在莞參加志愿服務項目的審核并評分。
其他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積分制入學相應項目的審核和評分。
二、降低了隨遷子女入讀我市公、民辦學校的條件
凡年滿6周歲且不超過18周歲,有正常學習能力,其父母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就業(yè)或經商并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依法辦理居住登記的隨遷子女,可以按照本辦法在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申請就讀。
解讀:進一步放寬了入學門檻,由原來的申請人父或母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放寬至“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我市依法辦理居住登記”(二選一)。即隨遷子女符合相應年齡,有正常學習能力,家長在本市工作且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依法辦理居住登記,可按照辦法規(guī)定申請我市公辦或民辦學校。
三、降低了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條件
本方案適用于年滿6周歲且不超過18周歲,有正常學習能力,具有中國國籍的非東莞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以下統(tǒng)稱“父母”)雙方或一方須為中國國籍的非東莞市戶籍公民(含香港、澳門戶籍),并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就業(yè)或經商,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依法辦理居住登記。
解讀:進一步放寬了積分制入學的申請條件,一是取消了申請人父或母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要求;二是由原來的申請人父或母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放寬至“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我市依法辦理居住登記”(二選一)。即隨遷子女符合年齡條件,有正常學習能力,其父母在本市工作,并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依法辦理居住登記的,均可提出積分入學申請,按積分高低錄取到公辦學校就讀或享受民辦學位補貼。
四、本方案中涉及部門單位名稱的有關表述以及相關內容,相應調整為我市機構改革后的名稱和相關內容。
五、除以上調整外,2019年積分制入學的申請方式、積分方式、積分項目、積分材料、錄取原則及其他條款等有關內容不變。
點擊查看政策文件:關于2019年東莞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工作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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