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fā)〔2016〕49 號)、《轉發(f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粵建市〔2019〕179號)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粵建市函〔2016〕1848 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進一步優(yōu)化銀行電子保函具體措施,現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建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行銀行電子保函制度
在東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標項目,招標人應接受銀行電子保函;對非電子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選擇接受銀行紙質保函,紙質保函由招標人核實相關信息。
銀行電子保函采用“電子保函+電子指令”模式,即銀行向投標人開具電子保函(參考格式詳見附件)的同時向東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發(fā)送經加密的電子指令,投標人自行登錄交易中心系統(tǒng)進行確認。
二、明確銀行電子保函各方主體要求
(一)銀行
開展銀行電子保函相關業(yè)務的銀行,應滿足能與交易中心端口對接、關聯基本賬戶、退款等條件,以保證電子指令的正常發(fā)送與接收。需開展銀行電子保函相關業(yè)務的銀行,應向交易中心提交開展銀行電子保函的申請,通過申請后方可開展銀行電子保函業(yè)務。
銀行需核實開立電子保函存入的保證金和開具銀行電子保函相關費用是否來源于基本賬戶,否則不予以辦理。
銀行退回保證金的前提是收到招標人發(fā)送的退款指令。
銀行開具保函時應當在相關協(xié)議中向投標人明確若其存在招標文件約定的不予退回或暫不退回投標保證金情形時,將按招標文件的約定執(zhí)行。
(二)投標人
投標人開立銀行電子保函存入的保證金和開具銀行電子保函相關費用須從基本賬戶轉出。
電子保函開立后由投標人直接接收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遞交給招標人。投標人需預留足夠的時間,提前辦理好電子保函,自行查詢確認電子指令是否已經送到交易中心,并自行核對相關資料和信息的準確性。若投標人未預留足夠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xù),因網絡或系統(tǒng)等原因導致電子指令超過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未能到達交易中心系統(tǒng)導致招標人拒絕其投標的,其后果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三)招標人
開標時,招標人通過交易中心系統(tǒng)進行電子保函審查。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若工程受到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調查時,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處理投標保證金退回有關工作。招標人不得拒絕投標人以銀行保函方式提交保證金。
(四)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接受核實需開展銀行電子保函相關業(yè)務銀行的申請,負責維護交易系統(tǒng),明確銀行電子保函的對接方案,與銀行簽訂框架協(xié)議和制定操作細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已開通銀行電子保函業(yè)務的銀行名單,實行動態(tài)管理。
三、壓實銀行職責
已通過申請開展銀行電子保函業(yè)務的銀行應當自覺遵守承諾和相關招投標法律法規(guī),自覺履行與交易中心簽訂的相關協(xié)議,交易中心若發(fā)現銀行有不按要求辦理銀行電子保函的,應視情節(jié)函告其處理糾正或暫停接收其開具的電子保函等,并向我局報送相關處理情況。
四、其他規(guī)定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原《關于推行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使用銀行電子保函的通知》東建市〔2017〕136號文同時廢止。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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