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緣由
為規(guī)范黃江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fā)展,《黃江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從2007年起頒布,先后進行了2次修訂,除《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外,是黃江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涉及面最廣、引用最多的規(guī)范性文件。該《實施細則》從2018年開始采用轉發(fā)通知的形式,以《黃江鎮(zhèn)關于貫徹落實〈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印發(fā)。
本次修訂《黃江鎮(zhèn)關于貫徹落實〈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市新修訂的《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號)于2023年5月4日開始實施,對比原《實施辦法》,從內容上看,增加了土地使用補償款、逾期付款違約金、資產數字化、下屬單位等管理要求及對原有條文的文字表述進行修改完善;為貫徹落實好《實施辦法》,需結合黃江鎮(zhèn)實際情況,重新調整及修訂實施細則的相關內容。二是《黃江鎮(zhèn)關于貫徹落實〈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黃府〔2018〕70號)將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根據《廣東省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應在期滿前完成修訂并重新發(fā)布。
二、政策依據
修訂《黃江鎮(zhèn)關于貫徹落實〈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的政策依據主要有:
1.《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2.《廣東省鄉(xiāng)村振興促進條例》
3.《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guī)定》
4.《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
5.《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號)
三、修訂情況
1.2023年6月19日至6月30日,以社區(qū)為單位開展鎮(zhèn)級實施細則修訂的調研工作,完成對各集體經濟組織反饋意見及建議收集及整理;
2.2023年7月18日,根據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并合在調研過程中收集及整理各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初步草擬形成《黃江鎮(zhèn)關于貫徹落實〈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3.2023年7月21日,將《征求意見稿》轉發(fā)給鎮(zhèn)紀檢監(jiān)察辦、審計辦、財政分局、招投標所及各社區(qū)(含集體經濟組織)等11個部門征集意見,黃江鎮(zhèn)農林水務局根據各部門反饋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并形成《黃江鎮(zhèn)關于貫徹落實〈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征求意見修訂稿》。
4.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5日(共10個工作日)在黃江政務網對《征求意見修訂稿》公開征集社會公眾意見,期間未收到任何意見,黃江鎮(zhèn)農林水務局最終修訂形成《黃江鎮(zhèn)關于貫徹落實〈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送審稿)》。
5.2023年8月28日,黃江鎮(zhèn)農林水務局將《送審稿》專函至東莞市司法局黃江分局實施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待審查通過后將呈黃江鎮(zhèn)黨委擴大會議審議及出文。
四、主要修訂內容
新修訂《黃江鎮(zhèn)關于貫徹落實〈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中明確了15條內容:包括集體經組織管理機構的決策權限、股東代表會議決策事項額度標準、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款使用的民主決策程序、采用限時投票方式招開股東大會的表決時限、公章使用的具體規(guī)定、預算及其重大事項調整規(guī)定、報鎮(zhèn)審查重大事項的具體標準、經濟社管理、集體資產交易、負債管理、集體資產評估、建設工程公開招投標、集體資金續(xù)存或續(xù)投的表決和審查程序等。其中本次主要修訂內容有:
1.第一條調整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會議決策權限劃分,明確較小面積土地所有權變更、小額被征地社保費分配、小額借入款項、大額壞賬核銷等事項由股東代表會議表決。
2.第二條新增對股東代表會議決策的下列事項額度標準進行統一制定:(1)較小面積土地所有權變更:30畝以下;較大面積農用地使用權出租:10畝以上;較大面積農用地使用權出讓:2畝以上。(2)小額借入款項:1000萬元以下、且借入款項占集體經濟組織總資產20%以下;大額應收款減免、大額借出款項、大額壞賬核銷:10萬元以上;小額被征地養(yǎng)老保險分配:150萬元以下。(3)大額資產發(fā)包、出租等交易項目:單項合同年租金收入50萬元以上或占上年集體總收入10%以上的項目。
3.第三條明確了土地征收和收儲的集體收益用于個人分配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0%,與及對個人分配比例超出規(guī)定的審查程序。
4.第六條新增預算及其重大事項調整的相關規(guī)定。經聯社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濟社暫不需要編制;對發(fā)生預算重大事項調整的,需按規(guī)定報鎮(zhèn)審查及依權限召開民主決策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實施。
5.第七條調整報鎮(zhèn)審查重大事項的額度標準:(1)新增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及賬面原值在200萬元以上;或,資產評估值占上年集體資產總額10%以上的資產產權變更。(2)大額資產交易:由原來“指單項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體總收入10%以上物業(yè)資產的交易、簽署”調整為:指單項合同年租金收入在100萬元以上或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體總收入10%以上的資產發(fā)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項。(3)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出租出讓事項,并將“面積10畝以上農用地使用權出租”調整為:面積20畝以上農用地使用權出租。(4)新增5萬元以上的大額壞賬核銷、50萬元以上的大額日常開支等事項。(5)新增單項合同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新增借款、擔保貸款等事項;刪除500萬元以上定期存款事項。(6)明確重要合同的重要條款變更是指因合同條款變更后會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收益產生影響的事項。
6.第八條明確經濟的管理機構層級設置要求,以及其日常管理機構的人數設置和應遵循的議事規(guī)則。
7.第九條明確了平臺交易依權限經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并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可以委托依法承擔我市公物拍賣機構組織現場公開競價交易或響應政府部門實施財政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出租。
8.第十條調整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生產性投資項目舉債的自有資金的比例標準,由原來的60%下調至50%。
9.第十三條明確股東分紅可剔除鎮(zhèn)政府允許扣除因素的影響及股東分紅方案的審查程序。
10.第十四條新增接待費、公務用車及誤工補貼等開支管理規(guī)定,要求各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應自行制定接待費、公務用車及誤工補貼等開支管理制度,并提交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備案;對未按規(guī)定自行制定相關開支管理制度的集體經濟組織,其接待費和公務用車的開支管理標準參照鎮(zhèn)行政事業(yè)單位相關標準執(zhí)行,其股東、股東代表和戶代表參加相關會議領取的誤工補貼標準:以上年集體經濟組織純收入的排名進行核定,經聯社排名前5的列入第一檔、排名后5的列入第三檔、其他排名的列入第二檔,經濟社排名前10的列入第一檔、排名后10的列入第三檔、其他排名的列入第二檔,凡未足額提留“兩金”的集體經濟組織一律列入第三檔;其中第一檔的補貼標準應不超過300元/次、第二檔的補貼標準應不超過250元/次、第三檔的補貼標準應不超過200元/次)
11.第十五條新增集體資金續(xù)存或續(xù)投的表決和審查程序。體經濟組織將集體資金(含土地款專戶資金)轉存定期存款或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期滿后,應立即將本金劃回原銀行存款賬戶。在期滿前已完成續(xù)存或續(xù)投民主決策程序和審查程序后,資金可直接續(xù)存或續(x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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