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202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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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東莞市義務教育
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
積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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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 現(xiàn)將《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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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14日
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
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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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更好解決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以下統(tǒng)稱“父或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就業(yè)經(jīng)商,其非本市戶籍適齡子女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問題,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階段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申請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以下稱“申請人”),可通過積分制方式,按學年申請入讀申請地所在園區(qū)、鎮(zhèn)(街道)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享受政府補貼入讀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
(一)年齡條件:申請人須年滿6周歲且不超過18周歲,有正常學習能力,其中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申請人必須年滿6周歲(計算至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的申請人,必須在6周歲入學的基礎上符合相對應年級的入學年齡;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申請人必須是小學應屆畢業(yè)生。
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申請人,不能申請留級重讀,如發(fā)現(xiàn)申請留級重讀的,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戶籍條件:申請人須為我國非東莞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
(三)父或母(即“家長方”)條件:
申請人可以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家長方”申請積分制入學,其中:
1. 家長方是東莞市戶籍居民,可按本方案直接為申請人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
2. 家長方是非東莞市戶籍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家長方是中國境內非東莞市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
家長方是港澳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臺灣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外國國籍的,須持有效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等證件。
(四)外國國籍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不適用于本方案,符合優(yōu)待政策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按照相應的入學政策執(zhí)行。
第三條? 申請地
符合本方案第二條規(guī)定的申請人,可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作為“申請地”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
(一)家長方現(xiàn)繳納社保或繳納稅款所在的園區(qū)、鎮(zhèn)(街道);
(二)家長方、或家長方配偶、或申請人本人在本市擁有產(chǎn)權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不動產(chǎn)權證或購房合同備案的住宅)所在的園區(qū)、鎮(zhèn)(街道);
(三)非東莞市戶籍家長方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居住登記信息表上現(xiàn)居住地址所在的園區(qū)、鎮(zhèn)(街道);
(四)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現(xiàn)戶籍所在的園區(qū)、鎮(zhèn)(街道)。
第四條? 申辦程序
(一)公布學位。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年春季開學后對轄區(qū)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位容量進行統(tǒng)計,核定當年可進行積分制入學的學位供給數(shù),再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統(tǒng)一向社會公布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積分制入學學位供給情況。
(二)網(wǎng)上報名。積分制入學實行網(wǎng)上報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其家長方在規(guī)定時間內登錄報名系統(tǒng),填寫信息、填報志愿及上傳材料。具體報名時間以當年公布為準。報名時間結束后,系統(tǒng)自動關閉信息填寫和報名功能。
(三)資料初審。報名信息確認提交后,系統(tǒng)將對家長方填寫的基本信息進行初審,基本信息有誤的,退回給家長方在規(guī)定時間內修正后重新提交。
(四)審核評分。資料初審無誤后,家長方不能再進行信息修改或補充,系統(tǒng)將有關申請材料推送給審核部門,審核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及評分標準,在全市網(wǎng)上報名工作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家長方填寫和提交的資料的審核和評分。
審核部門在審核評分過程中對家長方填寫的信息或提交的材料有疑問的,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退回或要求家長方修改補充信息或材料。
(五)積分查詢。審核部門評分結束后,家長方須及時登錄報名系統(tǒng)查詢申請人的積分情況,如對積分有異議,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積分復核。復核過程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原則上不接受家長方變更或補充信息資料。
復核期結束后,不再接受復核申請,報名系統(tǒng)將自動關閉復核功能,并確定申請人最終積分。
(六)網(wǎng)上確認。家長方再次確認申請信息、積分結果、填報的志愿以及其他信息無誤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登錄報名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上確認”?!熬W(wǎng)上確認”后,所有報名信息不能修改或補充,系統(tǒng)自動生成積分制入學確認表,家長方下載該確認表作為申請和入學依據(jù)。
家長方或申請人不按時進行網(wǎng)上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積分制入學申請資格。網(wǎng)上確認截止時間以當年公布為準。
(七)積分公示。網(wǎng)上確認期結束后,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根據(jù)申請人的最終積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內如接到反映和舉報,經(jīng)查核屬實后,按實際情況修訂積分結果和排名;如發(fā)現(xiàn)有家長方或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將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
(八)學位安排。排名公布后,家長方或申請人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修改志愿,重新網(wǎng)上確認生成新的積分制入學確認表,并以此作為申請和入學依據(jù)。公示期結束后,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根據(jù)申請人的積分、填報的志愿以及學位供給情況進行錄取,并公布錄取情況。其中,被錄取到公辦學?;蛘蛎褶k學校購買學位就讀的申請人,由申請地教育主管部門統(tǒng)籌安排;被錄取但未能安排至公辦學?;蛘蛎褶k學校購買學位就讀的申請人,須自行聯(lián)系申請地范圍內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申請入讀,入學后由政府給予一定標準的學位補貼。
因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學位供給計劃數(shù)的,依次按申請人在“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在本市納稅情況”“在本市居所情況”項目的得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4個項目依次排序后仍然出現(xiàn)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積分學位供給計劃數(shù)的情況,由申請地教育主管部門通過抽簽、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進行錄取。
第五條? 積分項目
(一)工作原則
1. 積分制入學工作由市級統(tǒng)籌,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具體組織開展。
2. 積分項目按照“誰負責,誰審核,誰評分,誰解釋”的原則,由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審核、評分以及解讀。
(二)積分依據(jù)
申請人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家長方”后,按此家長方在“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在本市納稅情況”以及“在本市居所情況”四個項目的情況計算積分。積分項目父母雙方原則上不交叉或累計積分。
(三)積分項目和分值
1. 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
(1)非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即家長方戶籍一直是非東莞市):按其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累計年限計算(境外人員可合計在東莞市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年限),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本項積分從其持本市《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首次簽發(fā)日期開始計算(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按首次登記日期開始計算),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wǎng)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
(2)東莞戶籍的家長方(即家長方戶籍一直是東莞市):以家長方的戶籍為依據(jù),按其入戶東莞的年限從2010年1月1日開始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wǎng)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3)戶籍有調整的家長方(包括“原是非東莞市戶籍,后遷入為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以及“原是東莞市戶籍,后遷出為非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本項目合計家長方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及“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累計年限以及在東莞按不早于2010年1月1日的累計入戶時間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wǎng)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2. 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
家長方在東莞市逐月繳納的累計社會保險費年限(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包括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社會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個險種繳納1個月積0.2分。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wǎng)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的上一個月的最后一天。
3. 在本市納稅情況
家長方近3個納稅年度在東莞市內累計納稅情況(稅額以稅款入庫期計算,其中:近3個納稅年度是指當年申請積分制入學的前3個完整年度,如:2020年申請積分制入學,其稅額統(tǒng)計從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此類推),本項目按不同年度不同積分規(guī)則計算積分,總分值上限不超過100分。家長方申請積分入學前,應完成上一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
2019年度前(不含2019年)積分規(guī)則如下:
(1)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yè)及合伙企業(yè)出資(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者、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jīng)營者繳納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
(3)投資在莞企業(yè)的投資者繳納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由被投資的東莞企業(yè)分配的利息、股息、紅利而繳納的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
(4)其他類型個人所得稅繳納:繳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繳納財產(chǎn)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1分;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不積分。
2019年1月1日起積分規(guī)則如下:
(1)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
(2)經(jīng)營所得:繳納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經(jīng)營所得含“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所得;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個人從事其他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3)投資在莞企業(yè)的投資者繳納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由被投資東莞企業(yè)分配的利息、股息、紅利而繳納的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
(4)其他類型個人所得稅繳納:繳納財產(chǎn)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繳納財產(chǎn)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1分,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不積分。
4. 在本市居所情況
家長方、或家長方配偶、或申請人在本市擁有產(chǎn)權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不動產(chǎn)權證或購房合同備案的住宅):
(1)自有居所與申請地在同一園區(qū)、鎮(zhèn)(街道),20分;
(2)自有居所與申請地不在同一園區(qū)、鎮(zhèn)(街道),10分。
(四)申請材料
積分制入學實行網(wǎng)上報名,各積分項目需提供材料和具體操作見附件《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第六條? 轉學與升學
(一)申請人因其父母服務地、自有居所變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轉學到其他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或申請積分制入學未被錄取需要再次申請的,須在新一年度的積分制入學申請期間重新提出積分入學申請,各審核部門根據(jù)積分標準,重新評定申請人積分,并按照當年提供的學位數(shù)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二)已在東莞市公辦小學就讀或在民辦小學就讀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申請人可讀至本學段結束;本學段結束后升讀東莞市公辦初中或民辦初中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須重新申請積分制入學及計算積分。
第七條? 家長方在為申請人申請入學過程中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因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造成無法辦理學籍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家長方和申請人自行承擔。有關違規(guī)行為將納入家長方個人誠信檔案。
積分制入學過程中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將取消該申請人當年積分制入學申請資格,并且在之后的3個積分申請年度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積分制入學申請,被取消的積分制入學指標將順延至后位申請人進行錄取。積分制入學后被發(fā)現(xiàn)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辦學校就讀的申請人,允許其完成該學期的學業(yè),學期結束后,終止其積分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并在之后的3個積分申請年度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積分制入學申請;在民辦學校就讀并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申請人,該學期結束后,取消其學位補貼的資格。
第八條? 為確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實施,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應當對積分制入學工作進行統(tǒng)籌協(xié)調、指導監(jiān)督,及時處理積分制入學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并成立監(jiān)察小組,接受群眾、社會的意見反饋,監(jiān)督本方案的實施。對發(fā)現(xiàn)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要堅決查處和糾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方案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2017年5月15日印發(fā)的《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東府〔2017〕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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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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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
積分制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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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1. 家長方和申請人須如實、完整、準確填寫信息,因提供的信息或材料不完整、不準確或不真實而導致評分有誤或被取消申請資格的,其后果由家長方和申請人自行負責。
2. 家長方和申請人在報名系統(tǒng)提交申請后,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原則上不予變更或補充申請材料。請各家長方和申請人在提交積分入學申請前登錄東莞市教育局網(wǎng)站http://edu.dg.gov.cn/ “積分入學”專欄,認真閱讀各審核部門制定的配套操作指引,全面、詳細了解各積分項目所需的材料、評分標準以及審核要求等。如有疑問,請及時與審核部門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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